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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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重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65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朱 李玉蘭
朱惠珍 朱一芳 朱峻毅 朱婷聿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石淳枝 住同上被上訴人 陳順明 住台南縣永康市○○街○○號
孫順雄 住台南縣新市鄉○○路○巷○○號 謝平興 住台南市○○路○段○○○巷○○弄○○號 鄭朝興 住台南縣新市鄉○○路○巷○○弄○號 陳宜鈺 住台南市○○區○○路二段570巷32號蔡 張玉英 住台南縣新市鄉○○街○○○巷○○號 鄭商田 住台南縣永康市○○路○○○巷○○○弄○○○號 王興龍 住雲林縣○○鄉○○村○○路○○○號 王美秀 住嘉義市布袋鎮新塭24號之7上列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設台南市○區○○街○號6樓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住同上
洪明斌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張世展法官蘇重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