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洪中進 被告 林子力 法定代理人 王淑芬 上列被告林子力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伯厚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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