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90號上訴人 林金圳 應受送達處.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板橋市公所因99年度重訴字第190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76萬4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93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