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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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425號原告 吳靜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淑慧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之聲明、訴訟事實及陳述,並提出相關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訴訟事件、應為之聲明
或陳述。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3、4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載明訴之聲明、訴訟事實及陳述,茲定一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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