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02年度重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陳順明
孫順雄 鄭朝興 謝平興 陳宜鈺 (原名 陳玉霞 )蔡 張玉英 鄭商田 王興龍 王美秀 朱 李玉蘭 朱惠珍 朱一芳 朱峻毅 朱婷聿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石淳枝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灣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李政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101年3月6日本院確定判決(99年度重上字第65號及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號),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一併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