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43號聲請人 王國強
李泰雄 胡金玉 林睦幸 朱珍秋 王美麗 謝秀中 蔡麗月 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 朱秋珍 」之記載,應更正為「朱珍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