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抗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83號聲請人即抗告人 胡淑美呂俊賢 之繼.
呂喬凱 即呂俊賢之繼. 呂依霖 即呂俊賢之繼. 呂維哲 即呂俊賢之繼.相對人 黃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7月10日本院97年度司拍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7月10日本院98年度司拍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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