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45號上訴人 楊環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復吉 、 蘇志宏 、 魏世平 、 陳耀慶 、謝明洋、 方清富 、 陳本發 、 林榮華 、 黃朝豐 、 陳元生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億零玖佰玖拾萬伍仟叁佰零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佰柒拾陸萬貳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