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08號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 李明威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所為裁定(99年度聲字第9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之聲明異議後,於民國99年11月19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民國99年11月19日送達裁定之翌日(99年11月20日)起算,計至同99年11月24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民國99年11月25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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