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77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77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被   告 明泰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本院九十八年度司執火字第三二九一三號移轉命令送達
翌日即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第三人即債務人 周貞君 離職
之日止,於新臺幣陸萬捌仟零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範圍內,
按月在第三人即債務人周貞君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
(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
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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