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字第6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能文 (原名: 鍾順生 )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林鳳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2,777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