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71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文龍 即新時代廣
告企業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