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71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文龍 即新時代廣
告企業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