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96號
原 告 王儷勳
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 律師、 張齡方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書潔 即富浥起重工程行、 陳漢宗 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又因原告於起
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1年度鳳救字第27
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
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
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
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