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99號
原 告 謝藍琪
一、原告與被告 葉李素鄰 間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857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44,2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