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2年度雄簡字第3417號民事裁定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雄簡字第341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劉啟輝 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0,42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