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3712號原告 劉興政 訴訟代理人 曾郁智 律師複代理人 鄭旭峰 被告國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郭福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公司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於消滅。次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被告國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富公司」)業據經濟部以民國91年3月11日經商字第09101081970號函為解散登記,此有經濟部99年5月2日經授商字第09901097950號函1件存卷為證,並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在卷可稽,依法應行清算,且經本院以91年度司字第268號裁定選派郭福忠為被告之清算人,並於本件訴訟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㈠原告於民國81年11月3日向被告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1,2
75,773元,並提供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2小段566地號土地(面積:2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4分之1),及坐落其上同地段100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3段155巷5之2號建物,面積:124.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以下簡稱「系爭不動產」;詳如附表所示)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1,275,773元予被告,存續期間自81年10月9日起至82年10月8日止,並經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以信義字第263490號登記在案。嗣原告所借款項早已連本帶利清償,雙方已無債權債務關係,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既然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即不應繼續存在。雖原告因多次搬家,債務清償證明完畢已遺失,但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罹於時效,系爭抵押權亦應塗銷。惟系爭不動產上仍有抵押權之登記,對於原告所有權自有所侵害,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㈡並聲明:
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2小段566地號土地(面積:2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4分之1),及坐落其上同地段100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3段155巷5之2號之建物,面積:124.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以松山字第263490號收件,於81年11月3日登記,存續期間自81年10月9日起至82年10月8日止,權利價值本金最高限額1,275,773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雖據其提出國富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99年5月12日經授商字第09901097950號函、本院民事庭函稿、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各1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然原告並未提出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確實存在、已經清償或已罹於時效之證明,僅空言主張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經清償或罹於時效云云,舉證尚有不足。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土地座落│地│面積│├────┬────┬──┬───┬──┤│(平方公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臺北市│松山區│ 美仁 │2│566│建│203│├────┼────┴──┴───┴──┴─┴──────┤│權利範圍│劉興政:1/4││││└────┴───────────────────────┘┌──┬──────┬───┬───┬────────────┐│建號│建物門牌│建築式││面積(平方公尺)││││樣、主├─┬─┼───┬────┬───┤│││要建築│層│層│層次│附屬建物│總面積││││材料│數│次│面積│(陽台)││├──┼──────┼───┼─┼─┼───┼────┼───┤│1088│臺北市○○路│鋼筋混│4│3│111.43│12.89│124.32│││3段155巷5之│凝土造│層│層││││││2號│││││││├──┴─┬────┴───┴─┴─┴───┴────┴───┤│權利範圍│劉興政: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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