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73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蘇秋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0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名稱「台北富邦商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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