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3年度旗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旗補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旺安 等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
萬玖仟壹佰捌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扣除前繳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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