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4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宥均陳嬋娟 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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