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739號
原   告 福臨門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惠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駿林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
7,3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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