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海商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海商簡字第3號原 告 德立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郁來財 訴訟代理人 胡偉玲 郭群裕 被 告 依麗特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李宜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