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170號
原   告  陳再福
       陳佳瑜
      陳 劉秀鳳
       陳佳微
原 告 兼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再成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號
           5樓之26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超群 律師
被   告  陳新發   住臺中市○○區○○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8日上午11時整在本
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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