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附民上字第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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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上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住南投被上訴人即原告甲○年籍右列上訴人對原審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十二號附帶民事判決上訴,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尚待調查,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重政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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