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248號債權人 李婉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建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金額為何(依聲請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
與請求金額不一致)?②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
103年5月30日」起算?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廖軒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