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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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仁志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
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仁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強制戒治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經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
1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張仁志分別為警所查扣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8包(淨重3.83公克)、海洛因3包(淨重1.12公克)、海洛因香煙1支及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毛重1.15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
7包(淨重共6.3321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稱之第1級及第2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99年度戒毒偵字第185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業堪認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顆粒、粉末、香菸等物,送驗結果確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鑑定內容詳如附表所示),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附表:
┌──┬─────────┬──┬───────────┬──────────┐│編號│毒品種類│數量│備註│鑑定報告│││││││├──┼─────────┼──┼───────────┼──────────┤│1│含有海洛因香菸│1支││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0年1月25日憲直││││││刑鑑字第1000000200號││││││鑑定書(參99年度戒毒││││││偵字第185號卷第25頁││││││)│├──┼─────────┼──┼───────────┼──────────┤│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7包│淨重6.3321公克,經取樣│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他命││0.0222公克鑑定用罄,驗│心100年1月25日憲直│││││餘淨重6.3099公克。│刑鑑字第1000000200號││││││鑑定書(參99年度戒毒││││││偵字第185號卷第25頁││││││)│├──┼─────────┼──┼───────────┼──────────┤│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1包│毛重0.21公克,鑑識使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他命││0.01公克,驗餘毛重0.2│公司98年4月20日編號│││││公克。│UL/2009/40279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參98年度││││││毒偵字第1539號卷第54││││││頁)│├──┼─────────┼──┼───────────┼──────────┤│4│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總淨重1.12公克,純度2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03%,純質淨重0.25公│實驗室98年6月12日調│││││克。│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參98年度毒││││││偵字第2232號卷第81頁││││││)│├──┼─────────┼──┼───────────┼──────────┤│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1包│毛重0.5公克,鑑識使用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他命││.018公克,驗餘毛重0.4│公司97年12月18日編號│││││82公克。│CH/2008/C0223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參97年度││││││毒偵字第6500號卷第33││││││頁)│├──┼─────────┼──┼───────────┼──────────┤│6│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包│總淨重3.83公克,純度│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32.56%,純質淨重1.25│實驗室97年12月19日調│││││公克。│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參97年度毒││││││偵字第5973號卷第44頁││││││)│├──┼─────────┼──┼───────────┼──────────┤│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1包│毛重1.155公克,驗餘毛│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他命││重1.154公克│管理局97年12月26日管││││││檢字第0970013090號鑑││││││定書(參97年度毒偵字││││││5973號卷第67頁)│└──┴─────────┴──┴───────────┴──────────┘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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