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496號
原   告  曹慧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ROWANA行李箱??公司之真正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致
  無法送達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被告ROWANA行
  李箱??公司之真正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關於被告ROWANA行李箱??公司部分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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