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97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976號
原   告  金陽信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陳高章
       林冠穎
被   告  謝宗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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