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花小字第15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林明花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15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6月1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恒祺
書記官 王誠億
通 譯 李維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
下同)94年9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王誠億
法官林恒祺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