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984號
原 告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訴訟代理人 陳彩鳳
洪柔 至
被 告 吳愛
唐萌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