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營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營上字第四號
上訴人金山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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