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交簡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虎交簡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順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6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欄、證據名稱
欄及論罪科刑欄之「 曾明順 」均應更正為「曾順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
院得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
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即本院106年度虎交簡字第114號刑事簡
易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欄、證
據名稱欄及論罪科刑欄,將被告「曾順明」均誤記載為「曾
明順」,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曾鈺仁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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