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調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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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4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仲傑 等間聲請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撤銷相對人鍾仲傑、 鍾吳招 、葉
鍾素清、 鍾仲宏 、 鍾素心 、 鍾舜名 、 鍾嘉莉 等間針對嘉義市
○○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864建號建物所為之遺產分割
協議,並將應繼分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鍾仲傑等語。經查,本
件聲請人主張行使撤銷權,欲撤銷相對人間遺產分割協議,
其爭議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
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
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準此,本件屬民
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
能調解者,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