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調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調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陳宜瑾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張榮興 、潘文
化、 李西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載明訴之聲明(本件具體欲向被
告請求之事項),顯見原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不明確,
即與上述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符,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聲明第1項之內容,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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