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嘉簡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嘉簡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嘉簡字第159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俊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六列「00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事實及理由欄第6列將帳號「0000000000000號」誤寫為「000000000000號」,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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