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053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劉冠亨
被   告 圓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傑   原住臺北市○○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
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依起訴狀
所載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已到期租金及違約金數額與期數,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程序中主張以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繕本送
達日為租賃契約終止日不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
準備書狀加以說明,準備書狀並應檢附繕本供本院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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