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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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持有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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