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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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金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淨重共貳點玖玖公克,驗餘淨重共貳點玖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聲沒字第825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6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復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16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110年11月12日停止執行,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92號、第1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合計淨重2.99公克,驗餘淨重合計2.96公克),均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5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823010680號鑑定書各乙紙在卷足憑(見108年度偵字第10135號卷一第54、152、170頁),是前開扣案物依首揭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就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聲請沒收銷燬,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聲沒字第825號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