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字第253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王姿 又
林靜怡
廖芷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10月1日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8726121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姿又、林靜怡、廖芷盈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王姿又於民國108年8月23日上午11時許,在高雄
市○○區○○○路○○號享溫馨KTV店內,與被移送人林靜怡
、廖芷盈各以持麥克風或徒手毆打之方式互相鬥毆(刑法傷
害罪部分均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後,始查悉上情
。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移送人王姿又、林靜怡、廖芷盈於警詢中
坦承不諱且互核大致相符,是被移送人三人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之行為,應堪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三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三人之行為對於社會秩序所造成
之危險程度(在KTV店內互相鬥毆),及其行為時之動機(
口角衝突)暨行為後之態度(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等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