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亭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亭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亭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下稱士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皆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及士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亦符合刑法第50條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在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拘役120日)內,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同時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相關刑事政策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復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聲請人於簽發寄送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之執行傳票時,已於該傳票上註記:「檢附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填寫後儘速寄回,或親至現場辦理並說明」等語,並檢附載明如附表所示各罪及刑期之高雄地檢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併同寄送予受刑人,惟受刑人均未函覆、接電話或到場陳述意見等情,有該署民國112年6月20日執行傳票1紙、陳述意見表、112年7月17日雄檢信山112執聲1069字第1129056985號函在卷可憑。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業經士林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7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則由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44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50日確定,則本案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已無法超出或低於原已定刑之拘役120日,是本院於裁定前,顯無必要再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王萌莉附表:
編號案由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傷害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3月17日士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721號110年10月4日士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721號110年11月4日編號1至6【聲請書誤載為編號1至3】曾經士林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79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執行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271號),並已於111年7月5日執行完畢。2強制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4月3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妨害公務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7月6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153號110年8月10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153號110年11月16日4竊盜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8月20日士林地院110年度士簡字第594號110年12月3日士林地院110年度士簡字第594號111年1月14日5竊盜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8月22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6竊盜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8月25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7恐嚇危安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7月6日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44號112年3月28日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44號112年5月4日8恐嚇危安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8月15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