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 蔡幸余
蔡幸妙 蔡黃修 兼上三人送達代收人 蔡政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阜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之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土地之市價、成交價格等,並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及其他得以證明土地價值之相關文件以資佐證,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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