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 楊智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稼愷 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6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此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