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一樓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8077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乙○○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六時四十分許,在台北市○○區○○路二段一五二號一樓百合麵包店,因不滿麵包店員工甲○○、麵包店師傅丙○○以麵包店尚未營業為由,拒絕伊購買麵包,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持其所有之玩具手槍一支,向甲○○及丙○○嚇稱:「做服務業不要那麼囂張、信不信我會開槍打你」等語,恐嚇甲○○及丙○○使甲○○及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甲○○及丙○○之安全。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93年11月29日上午6時30分死亡,此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應上開法條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婷立法官劉亭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