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原名甲○
(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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