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乙○○被告甲○○
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00,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6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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