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在中華民國之住所或居所,如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居所者,請補正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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