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號再審原告乙○○○
樓再審被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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