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
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及甲○○共同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各處
罰金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刑
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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