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807號
原告嘉義市私立鴻海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趙羅慧淑
訴訟代理人 趙西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看護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賴珮妤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0,078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賴珮妤負擔。並確定被告賴珮妤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55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件也沒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規定的情形,因此,本院依照原告的聲請,在只有原告一方到場辯論的情形下作成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訴外人賴 陳彩霞 是被告3人的母親,被告賴珮妤於民國107年1月2日將 賴陳彩霞 委託由原告代為養護照顧,而與原告訂立養護契約,約定每月照顧費用是新臺幣(下同)29,000元,並須支出耗材費或其他雜項費用。
㈡、但是被告賴珮妤在112年1月份開始至112年8月為止,積欠如附表所示每月照護等費用140,078元未繳。被告3人依法對賴陳彩霞負有扶養義務,自應返還所受有的不當得利。
㈢、因此依照養護契約(對被告賴珮妤)及不當得利(對被告3人)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㈣、聲明:被告賴博文、賴博仁(下稱賴博文2人)應與被告賴珮妤連帶給付原告140,078元及從112年9月7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5%計算的利息。如被告任一人為給付,其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的判斷:
㈠、原告依照養護契約可以請求被告賴珮妤給付:
⒈原告主張與被告賴珮妤成立養護契約,由原告代為照顧賴陳彩霞,但被告還積欠140,078元的費用未清償等情形,已經提出跟他所述相符的養護契約、應收帳款資料、統一發票、收費標準說明表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9至18頁、第45至46頁),可以相信為真實。
⒉所以,原告依照安養契約向被告賴珮妤請求給付積欠未繳的照顧及耗材費用共計140,078元,是有法律上依據,應該准許。
㈡、原告不得依照不當得利請求被告3人給付:
⒈按照民法第179條規定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必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且該受利益與受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存在。從而因給付而受利益者,倘該給付係依有效成立之債權契約而為之,其受利益即具有法律上之原因,自不生不當得利問題(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88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原告既然是與被告賴珮妤定有養護契約,原告實際上對賴陳彩霞施以養護照顧行為,導致被告因而受有免扶養賴陳彩霞的利益,但是這是基於養護契約而來,屬於有法律上原因。至於被告3人應負擔的費用部分,應該是應負扶養義務人間內部分擔的問題,而沒有成立不當得利的情形。因此,原告這部分的主張就沒有理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自112年9月7日起算利息,但是原告沒有證明起訴前已向被告請求積欠的費用140,078元,依照前揭說明,本件遲延利息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12年9月15日起算。
五、結論,原告依照養護契約,請求被告賴珮妤給付140,078元及從起訴狀繕本送達隔天即112年9月15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週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這個範圍的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的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江芳耀
附表:
編號
項目
費用
備註
1
月費
232,000元(29,000元*8)
2
尿布
16,000元(2,000元*8)
3
鼻胃管
8,000元(1,000元*8)
4
手套
1,680元(140元*12)
5
濕紙巾
360元(40元*9)
6
甘油球
1,440元(120元*12)
7
看護墊
4,200元(150*28)
8
血糖
850元(25元*34)
9
傷口
250元(50元*5)
12/28-12/22
10
傷口
550元(50元*11)
3/9-3/19
11
傷口
200元(50元*4)
6/22-6/25
12
過年4日
5,200元
13
米麩
148元(74元*2)
7/17
總計270,878元-補助款100,800元-6/15繳30,000元=140,0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