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42號
原告 吳佳蓁
訴訟代理人 蒲純微 律師
被告 陳武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249元【計算式:原告陳報系爭房屋課稅現值311,100元+電費3,1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