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5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547號

原告 梁育維

被告 陳雅玲

被告陳雅玲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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