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547號
原告 梁育維
被告 陳雅玲
被告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黃慧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547號
原告 梁育維
被告 陳雅玲
被告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黃慧怡